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2號抗告人 陳栐瑜 上列抗告人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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