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 劉興隆 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陞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