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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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 張雅萍 被告 謝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0日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2份在卷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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