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朝南 、 江朝東 、 江朝西 、 張克生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7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