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斌
呂明達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文斌、呂明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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