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202號
原   告  樂靖熙
被   告  陳銀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
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
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
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
辦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2月2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2月27日
下午1時5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另原告
原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
同)3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十五日止;㈡
被告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三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刊登三日;㈢前項判決請准許
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附民卷第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撤
回訴之聲明第二項及假執行之聲請,及擴張利息起算日至清
償日止(本院卷第75頁),是其請求之金額已在100,000元
以下,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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