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21號
原   告  王鉑詠
訴訟代理人  李品蓉
       洪子豐
被   告  王登居
       王新德
       王金成
       王文發
       王新法
上1人
財產管理人  王黃 寶蓮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王順祥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王鼎喨
被   告  王俊傑
       王性融
       王金龍
       李月雲
兼前列4人
訴訟代理人  王同加
被   告  王承隆
       王承明
       王承趁
       王承財
兼前列4人
訴訟代理人  王順忠
被   告  王仁傑
       王仁聖
兼前列2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仁厚
被   告  王金山
       王天福
       王祈源
       王祈祐
      王世宏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
被   告  王奕仁
       王卉云
       王昭祥
       王坤生
       王金全
兼前列5人
訴訟代理人 王文發
被   告  王育清
       王慶輝
       王慶忠
       王明通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秀麗
被   告  王涵琳
       王鉑茗
       王怡程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王怡靜
被   告  王麗玲
       王薇欣
承受訴訟人  王珮姵
前列3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琴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附表二,應更正如後附更正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正後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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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二房││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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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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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珮姵│1/24││王新德│1/16││王登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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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發│1/8││王金成│1/16││王順祥│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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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隆│1/20││王坤生│1/12││王同加│1/12│
├─────┼──────┤├─────┼─────┤├─────┼──────┤
│王承明│1/20││王金全│1/12││王俊傑│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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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順忠│1/20││王新法財產│1/4││王性融│1/24│
││││管理人王黃│││││
││││寶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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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趁│1/20││王天福│1/20││王金龍│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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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財│1/20││王昭祥│1/32││王金山│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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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厚│1/12││王世宏│1/32││李月雲│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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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傑│1/12││王育清│1/32││王祈源│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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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聖│1/12││王奕仁│1/32││ 王祈佑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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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薇欣│1/8││王卉云│1/12││王涵琳│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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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玲│1/12││王慶輝│1/20││王怡程│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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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鉑詠│1/16││王慶忠│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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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鉑茗│1/16││王秀麗│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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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通│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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