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振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
   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000元。
 (二)提出被告遠振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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