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屏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7月28日里警分偵社字第09800102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K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6月9日22時。
㈡地點:屏東縣里○鄉○○村○○○路2之3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尿液檢驗結果呈現K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K他命1包(毛重0.4公克)係查禁物,爰依法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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