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捌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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