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楊良信
       劉竹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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