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紹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所為100年度易字第17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論科刑法條欄、處罰條文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論科刑法條欄、處罰條文欄,有如附件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五法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件:
一、主文欄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事實欄一、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三、論科刑法條欄㈡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四、處罰條文欄: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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