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8194號債權人 林俊宏 債務人呈聯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町茂 債務人 李奕勳 債務人 蔡昭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票據號碼132243號支票之發票日為102年8月25日,退票日為102年8月26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102年8月26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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