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債權人 洪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守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依據票據或借款關係請求?
二、承一,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請釋明: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
請求付款之意。)②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承一,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則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7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四、債務人張守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