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武文賢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⑷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