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侵占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嗣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伍萬元在案。茲因被告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九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