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范智達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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