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補字第20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聲請人為對被繼承人 陳日東 (原名 陳泓良 )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