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複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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