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58號聲請人 游双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倩 如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周倩如 簽發票號TH115023、TH334795之本票2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周倩如簽發票號TH115023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
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又票號TH334795之本票相對人周倩如係背書人而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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