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8,050元,(其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48,800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29283.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6,公告土地現值為6,2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519,250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968,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0元,原告已繳5,620元,尚欠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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