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5號異議人 嚴介成 相對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十三行關於「新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