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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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盟智
許盟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048號、第9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盟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許盟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於97年9月
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監」更正為「於97年9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同欄一第13行「經接續執行後」更正為「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同欄一倒數第5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2公克)」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46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5458公克)」、同欄一倒數第
3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3.47公克)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內含7小包,總淨重2.037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4公克,驗餘淨重2.0366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許盟智、許盟華2人所為,均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許盟華前有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及上述補充部分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而犯本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分別於被告許盟智、許盟華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8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編號
4至7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據被告2人坦認在卷(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048號偵查卷第14頁背面、第19頁背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PSP遊戲機1台,無證據顯示與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460公克,│許盟智││││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5458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7小包(總淨重2.0370公│許盟華││││克,因鑑驗取樣0.0004公│││││克,驗餘淨重2.0366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許盟智│├──┼──────────┼───────────┼────────┤│4│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3包│許盟華│││(盛裝前揭編號2所示│││││之小包毒品用)│││├──┼──────────┼───────────┼────────┤│5│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同上│├──┼──────────┼───────────┼────────┤│6│電子磅秤│1台│同上│├──┼──────────┼───────────┼────────┤│7│分裝袋│2袋(共150個)│同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