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乙○○
戊○○甲○○○○○○.聲請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八年民司執字第六八九0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八年度民司執字第八六九0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