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水米被告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水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黃水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