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一八二二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貳包(毛重共零點陸公克、淨重共零點貳參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一六八號),而本件查獲之海洛因二包(毛重共○.六公克、淨重共○.二三公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公克)係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