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鄧基宏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力行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鳳源 被告陳鳳源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原證7所載之新台幣肆拾萬元,是否為兩造成立和解的金額?及說明被告實際上已支付的數額是多少?(請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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