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6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民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龍潭監獄)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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