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遊戲機具「大舞台小瑪莉」貳台(含IC板貳塊)、「滿貫大享麻將」壹台(含IC板壹塊)、「野蠻遊戲」壹台(含IC板壹塊)、「K.K猩」壹台(含IC板壹塊)、「P.P豬」壹台(含IC板壹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