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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