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錦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錦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錦章先前於(一)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0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二)於10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於107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四)於107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五)於107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3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四)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與上開(五)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之案件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108年8月25日入監執行後(於107年4月27日起至108年8月24日係執行另案殘刑1年4月26日部分,聲請書誤載107年4月27日即入監執行1),已由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4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