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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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告 潘鈺軒
撒丰安‧瓦林及那SavungazValincinan
高蕾雅 YinguyuYatauyungana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 律師原告 王小武
高中祈 張儀婷
松軒 TiangIsqaqavut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 律師被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鄭朝元 訴訟代理人 許超俊
胡秀卿 被告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張建俊 訴訟代理人 洪麗卿 被告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張義偉 訴訟代理人 陳學芬
簡宏昌 輔助參加人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戶政事件,應命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灣原住民,戶籍登記之姓名各如附表所示,其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申請日期填具申請書,向附表所示之被告申請戶籍登記之姓名變更為如附表「傳統姓名 羅馬 拼音」欄所載。經被告審查後,認漢人姓名或原住民傳統姓名均應取用中文姓名,得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故原住民姓名登記方式可採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傳統名字、傳統名字並列羅馬拼音4種態樣,本件原告申請登記僅單列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未將有中文記載之姓名並列,與姓名條例第2條、第4條規定及內政部107年8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712032502號函釋意旨不符,被告乃以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駁回原告申請。原告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僅係戶籍登記之辦理機關,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併為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之發布機關,本件被告對原告所為之原處分,涉及姓名條例及戶籍法等專法之解釋與適用,故本院認其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以協助被告說明姓名條例等規定之適用及前揭函釋之合法性。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魏式瑜法官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簡若芸附表:編號戶籍登記之姓名申請日期被告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原處分訴願決定1潘鈺軒民國110年4月14日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ResdresSaliljan110年4月15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01號函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訴一字第1106102608號2王小武110年4月15日同上TanaxYago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29號函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訴一字第1106102609號3高中祈110年4月15日同上BisazuTakiludunTakisaiian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54號函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訴一字第1106102526號4張儀婷110年4月15日同上YusikoFalahan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30號函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訴一字第1106102519號5松軒TiangIsqaqavut110年4月15日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TiangIsqaqavut110年4月16日壽鄉戶字第1100000852號函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24日110年訴字第23號6撒丰安•瓦林及那SavungazValincinan110年4月15日同上SavungazValincinan110年4月16日壽鄉戶字第1100000851號函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24日110年訴字第24號7高蕾雅YinguyuYatauyungana110年5月6日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YinguyuYatauyungana110年5月7日新北淡戶字第1105863528號函新北市政府110年8月27日案號:11050306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