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銘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銘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銘欽先前於(一)於民國103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於103年8月29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25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二)於103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8月、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5月27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438號就強盜罪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其後上開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7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103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後,已由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614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