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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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四六О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男四十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BW九五六八二四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亦明定:「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機車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升以上,未滿0.四毫克,而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者,繳納罰款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標準為新臺幣(下同)二萬二千五百元,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復有規定(註:本文上述規定均係指異議人行為時之規定)。
三、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晚上十時十八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路○段,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警員 吳翰林 攔檢對其進行酒精測試,受處分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三二毫克,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之規定標準,已有酒精濃度過量情形,遂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掣單舉發,受處分人當場拒簽舉發單(應到案日期為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嗣受處分人逾越應到案日期三十日以上,迄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方向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復由原舉發單位調查認舉發無誤,而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裁決受處分人罰鍰二萬二千五百元,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受處分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
四、受處分人異議要旨略以:當天沒有喝酒,且舉發時間是晚上十點多,當時已經回到家,可以確定並沒有被臨檢及酒測,與車主是普通朋友,但是並沒有向他借車云云。經查:本件舉發員警吳翰林到庭證稱:「(問:受處分人甲○○當時有無提出駕照、行照等證件?)答:有,還有身分證正本。(問:當時酒測的情形?)答:我們跟當事人交談的時候,如果聞到有酒味,就會請他們吹氣,當時我們是在忠孝東路臨檢,看到甲○○就攔檢,請他出示證件,我們聞到他有酒精的味道,才請他吹氣。」(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調查筆錄)受處分人亦當庭表示並未遺失證件,故而可知,本件酒測對象,確實為受處分人甲○○本人無訛。受處分人受檢測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三二毫克,超過每公升
0.二五毫克之規定標準,此有酒測結果列印單影本附卷。受處分人空言辯稱並未被臨檢或酒測,實無可採。
五、揆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立法目的,係因機動交通工具之駕駛人,若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將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肇生危害,故在歷次之增、修法條中對於「酒醉、患病」(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條例參照)、「酒精濃度過量、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公布之條例參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條例參照)而仍駕駛車輛者,均有處罰之明文以維護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而其中以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判斷標準之一,係以參考美國、德國及日本等國家所進行之酒精濃度與精神狀態之測試實驗,亦即各項實驗發現若駕駛人施用酒類物品後,呼氣中酒精濃度達一定程度時,就人之生理方面,將產生視覺反應遲鈍、影像不能集中、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等狀況,其駕駛能力已受有影響,使肇事率增加;可知不論駕駛人係直接飲用酒類,或食用其他含有酒類之物品,只要經消化後體內酒精濃度累積超過標準值,均會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之結果,故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而駕車,均為法所不許。本件受處分人酒測既已超過標準,舉發單位自應依規定舉發。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明確,又因受處分人逾越期限未到案繳納罰款或到案聽候裁決,而依前揭規定裁決罰鍰二萬二千五百元,吊扣駕駛執照一年,於法核無不合,受處分人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紀文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