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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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錫奇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
王俊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錫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年9月29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同年年12月28日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