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45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9月17日為警逮捕後,即極力配合警方辦案,且竊盜案情單純,並無串供之虞。本案業行交互詰問完畢,其他事證亦已調查完竣,被告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無使案情晦暗之危險,而有影響進行追訴及審判之情形,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雙親均已70歲,行動甚不方便,被告身為家中獨子,希能具保返家安排一切事務,他日服刑方無後顧之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業因另件竊盜案件,於98年11月24日入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亦已依職權撤銷羈押,被告既已無羈押之事實,本院無從為具保停止羈押之實質准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