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第357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被告甲○○住臺中市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庭。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