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辛○○相對人 楊素娟 即 施坤 淼之遺產管理人
號相對人丁○○相對人戊○○上一人3法定代理人己○○
3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楊素娟所管理及相對人丁○○、戊○○、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丁○○、戊○○、乙○○及 施坤淼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施文章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5年10月28日起至135年10月28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債務人施文章於94年6月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本件抵押權移轉變更與債務人施坤淼、相對人丁○○、相對人 施緯 彣之前手丙○○及相對人乙○○,並擔保債務人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之債務)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均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甲○○於94年6月28日,邀連帶保證人丁○○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清償日為95年6月28日。詎債務人甲○○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0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嗣債務人施坤淼於96年6月1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97年財管字第45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楊素娟為其遺產管理人。另債務人丙○○擔保前開抵押之不動產於95年2月10日登記與相對人 施緯彣 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0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1月3日送達 於渠 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鹽鄉│大義││356│田│00│00│47.00│全部│施坤淼、施坤│││││││││││││欽持分各2706│││││││││││││/10000、 施小 │││││││││││││燕持分4588/1│││││││││││││0000│├──┼───┼────┼────┼────┼────────┼─┼──┼──┼──────┼─────────┼──────┤│002│彰化縣│埔鹽鄉│大義││357│建│00│05│72.00│全部│施坤淼、施坤│││││││││││││欽持分各2706│││││││││││││/10000、施緯│││││││││││││彤持分4588/1│││││││││││││0000│├──┼───┼────┼────┼────┼────────┼─┼──┼──┼──────┼─────────┼──────┤│003│彰化縣│埔鹽鄉│大義││357-1│建│00│04│85.00│全部│施坤淼、施坤│││││││││││││欽持分各2706│││││││││││││/10000、施緯│││││││││││││彤持分458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