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亡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袁瑾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臺北縣○○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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