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41號聲請人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林德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威力工業網│國泰世華銀│104年5月5日│736,980元│GA0000000││││路股份有限│行華江分行│││││││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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