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 蔡林阿純 代理人 林芳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4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蔡林阿純││87年3月5日│90年3月5日│5,000,000元│0000000││├──┼─────┼───────┼──────┼──────┼──────┼──────┼──┤│2│蔡林阿純││87年3月5日│90年3月5日│5,000,000元│0000000││├──┼─────┼───────┼──────┼──────┼──────┼──────┼──┤│3│蔡林阿純││89年3月5日│91年3月5日│5,000,000元│0000000││├──┼─────┼───────┼──────┼──────┼──────┼──────┼──┤│4│蔡林阿純││89年3月5日│91年3月5日│5,000,000元│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