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641號聲請人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內記載「發票人:威力工業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發票人:威力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