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
104年度家救字第252號原告 賴鵬仁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被告 賴文琪
賴文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逢健志 被告 賴子琦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被繼承人在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賴錦貴 代筆遺囑無效事件,查被繼承人賴錦貴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此有被繼承人賴錦貴之除戶謄本附卷可稽,且查被繼承人賴錦貴所留遺產,主要部分均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登記謄本暨建物登記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件在卷可憑,是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法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兩造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以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52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 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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