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謝清輝 被告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二七七三號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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