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吳劉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劉福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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