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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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
聲明人甲○
壬○○己○○丁○○戊○○
620乙○○辛○○相對人庚○○
號癸○○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壬○○、己○○、丁○○、戊○○、乙○○、辛○○為被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丙○○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第三審上訴程序中死亡,聲明人為其繼承人,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顏南全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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