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春香 即王 張瓊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楊瑞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8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