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王雨虹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宗寶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暫依原告所主張地價新臺幣(下同)235,632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00號之4)建物課稅資料(須記載課稅現值),俾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斟酌是否應命再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