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被告 王春香 即王 張瓊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楊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以110年度訴字第897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0年9月14日對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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