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71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蘇珉弘
被   告  林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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